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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“拼”了吧中信证券员工为冲业绩替客户考研被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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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|为冲业绩竟替客户考研!一名研究生学历的95后中信证券员工,在考场当场被抓!
听说过考场“枪手”替考赚钱,但是没听说过“枪手”替考是为了冲业绩。辽宁省锦州市第十八初级中学的考研考场就上演了一幕令人“无语”的替考事件。
时间回到2020年12月26日,2021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的第一天,李某某自信地进入锦州市第十八初级中学考场进行考试,可是监考老师却发现了异样。准考证上显示,考生名为兴某某,身份证号码显示他是1982年出生,也就是38岁,但眼前这位考生长得似乎太“年轻”。
于是监考老师将其带到了凌河分局派出所执勤民警处。经核实,李某某代替兴某某进行考试的情况属实,警方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。2021年1月15日兴某某也投案自首。
那么,为什么兴某某与李某某要冒险替考?其中有什么隐情?
据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,兴某某因害怕考试不通过,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要求其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。被告人兴某某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是证券行业新人,客户少、销售业绩不佳,就对李某某承诺,如果其同意代替被告人兴某某参加考试,兴某某就给李某某拉客户购买证券,以提高李某某的年底销售业绩,李某某遂应允。
原来,这一切都是为了李某某的业绩。记者注意到,李某某本身拥有研究生的学历,同时还进入了中信证券公司大连分公司进行工作,前程可谓一片大好,可是他却为了短期的业绩压力竟然走上了“替考”的道路,实在令人唏嘘。
最后,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称,被告人兴某某、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兴某某系自首,依据《中华人

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被告人兴某某、李某某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潇湘晨报记者郝咏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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